网络游戏使用网剧《墨雨云间》元素在推广中蹭热度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擅自使用某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出品网剧《墨雨云间》的相关元素,并在游戏推广过程中通过设置任务、瓜分现金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平台发布关联网剧剧名“墨雨云间”的话题内容,刻意蹭热门作品的热度,最终,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侵犯改编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赔偿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据了解,上述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享有《墨雨云间》的全部著作权。2024年6月2日,该剧在该视频平台独播,播出期间在网上有很高的热度,登上多个热度榜。2024年11月,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小游戏的两个关卡中,以网剧《墨雨云间》的知名片段作为蓝本设置游戏内容,关卡剧情、人物造型及场景设计等与网剧对应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还发现,在《墨雨云间》热播期间,科技公司曾在网络平台发起《勇往游戏榜·炸裂脑回路任务》推广活动,以吸引各大视频号推广涉案小游戏。推广视频多以涉案游戏关卡为主要内容,部分推广视频甚至直接以“墨雨云间”作为关键词引流,活动相关推广视频播放量达223.3万次。
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墨雨云间》的相关元素,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改编权。同时,科技公司使用了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墨雨云间”,前述推广行为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的授权合作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技公司辩称,自己开发的网络小游戏并非以网剧《墨雨云间》为蓝本设计,关卡核心玩法为类找茬模式,场景设计、构图与同类型游戏的设计思路一致,均是使用场景内各种物件与角色(女子或者凶手)交互,最终达成“帮助女子活下来”的目的,同时人物风格设计、关卡名字等元素均为贴合游戏内容的常规古风设计,与原告主张的涉案网剧无关。原告与被告主营业务不同,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影视,被告的主营业务是小程序游戏,二者的用户消费群体完全不同,因此不会使公众误认为网络游戏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亦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作为《勇往游戏榜任务》的活动举办者,在任务要求中并没有设置任何与原告涉案网剧相关的内容要素,短视频发布者在推广视频中使用涉案网剧作品名称作为关键词,属于短视频发布者自发行为,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而言,改编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通过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
该案中,涉案游戏第172个关卡和第247个关卡内容中的人物造型、故事情节与涉案网剧第一集的内容基本相似。此外,涉案游戏中的人物造型仅在个别细节方面与涉案剧集存在差别,整体形象高度相似;双方后续对话内容虽有不同,但核心故事情节均以“复仇”为主题,关键情节、脉络能够相互吻合、高度对应。因此,涉案游戏第172个关卡和第247个关卡,实质是以闯关类网络游戏的方式,再现并使用了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人物造型等。故法院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游戏,属于对涉案网剧中独创性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原告主张“墨雨云间”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结合提交的相关报道情况,显示“墨雨云间”具有较高的粉丝量、播放量及话题度,具备相当的影响力,法院认定“墨雨云间”系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该案中,被告通过设置任务的方式,以瓜分现金作为激励措施,促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关联并突出标注“墨雨云间”的话题,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第三人的身份与被告存在联系,但是被告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人物造型、故事情节与涉案网剧《墨雨云间》第一集的内容基本相似,第三人在发布涉案游戏的关联话题时容易受被告开发的游戏内容诱导。同时,在第三人发布关联、突出标注“墨雨云间”的话题,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墨雨云间”的情况下,被告以现金奖励的方式诱导并鼓励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系教唆侵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科技公司侵犯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的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模式和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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