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西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工头被追刑责!
2025年3月11日13时42分许,阳江阳春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地,一名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被旋挖钻机撞倒后,被旋挖钻机机身与履带挤压,导致作业人员当场身亡
近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阳春河西“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认定,阳春河西“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3月11日,安全员杨某乐请假,现场无任何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当日12时许,因工作接近完成,黄某强、李某群、杨某根等5人吃完午饭后未午休,继续在现场施工,其中李某群作为司机操作旋挖钻机进行钻孔,杨某根和另外两名劳务人员在现场负责清理旋挖钻机钻头、收拾杂物等工作,黄某强则作为工头,在现场指挥。现场有一个备用钻头,放置在旋挖钻机后方约1米处。
13时38分许,现场塔吊指挥员梁某坤回到施工现场,杨某根告诉她工作完成后需要使用塔吊吊运钻头,随后开始准备整理现场。
13时41分,黄某强、杨某根与梁某坤站在旋挖钻机后方约4米位置,商量如何吊运备用钻头。随后黄某强指挥杨某根到旋挖钻机后方,用钢丝绳绑好备用钻头。
13时42分,在杨某根捆绑备用钻头过程中,作业中的旋挖钻机突然转向,杨某根被旋挖钻机机身撞倒,又被机身和履带挤压。现场人员立即呼叫李某群关停机器,并拨打120。机器停止后,杨某根跌落地面,不省人事,身上有多处皮外伤。
13时58分,阳春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杨某根进行诊断和抢救无效后,宣布其当场死亡。
杨某根无视风险,盲目作业。直接进入旋挖钻机作业盲区,并背对旋挖钻机进行作业。同时,李某群未注意到旋挖钻机背后的作业人员杨某根,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直接操作旋挖钻机转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1.工人违章作业。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能及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作业,杨某根无视风险进入危险区域,李某群违反操作规程,未经指挥人员允许,擅自转向旋挖钻机。
2.现场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黄某强未对旋挖钻机进行必要维修保养,致使该旋挖钻机后视镜与转向警示设备损坏后,未得到及时维修,旋挖钻机司机室存在大量视野盲区,不满足《旋挖钻机》GB/T 21682-20195.4.9条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钻孔设备安全》第5.2.4条强制性标准。
3.现场人员违章指挥。黄某强作为工头、现场指挥人员,对现场观察不到位,指挥杨某根进入旋挖钻机作业半径前,未事先排除风险,未能提醒司机李某群有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暂停作业。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现场无人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二是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悬空,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无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1.黄某强,男,群众,作为现场工头、指挥人员和旋挖钻机所有者,指挥李某群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旋挖钻机进行作业,同时忽视风险,指挥杨某根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处理情况请阳春市公安局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李某群,男,群众,现场旋挖钻机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旋挖钻机转向,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处理情况请阳春市公安局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李某彤,女,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8年10月10日任职。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二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谢某生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梁某芳,女,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024年1月15日任职。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事故当天,杨某乐请假后,未安排有资质安全员到场接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李某浓,男,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负责协助李某彤管理公司项目和生产工作,2024年1月1日任职。其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导不到位,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 高某庆,男,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2024年12月10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杨某乐,男,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2月10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 谢某生,男,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2月10日任职,其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未取得项目管理相关资质,并对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 赵某景,男,群众,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挂靠在该公司,不参与公司项目的监理工作。2024年7月16日,周某光使用其资质,将其作为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并由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同意。赵某景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1条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到场参与过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 谢某,男,群众,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7月16日,周某光使用其资质,将其作为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由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同意。谢某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到场参与过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周某光,男,群众,挂用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监理业务,并安排人员制作虚假监理资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0.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副经理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高某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开始后未到岗,安全员杨某乐未能落实隐患排查职责。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劳务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三是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现场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谢某生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1.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责任悬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任由无资质人员挂靠公司,承接监理业务,也未安排总监工程师未到场履职,现场无有资质的监理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四必有”(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四不修”(带电不修、带压不修、高温过冷不修、无专用工具不修)、“四停用”(无联锁防护停用、无接地漏电保护停用、无岗前培训停用、无安全操作规程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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